士兵退役后报考公务员有何优待
发布时间: 2009-05-07

      关于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此,《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还有更具体的规定:“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士兵优待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004年1月,国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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