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文件
武纺大 〔2014〕24号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机动车辆通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经2014年12月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14年12月05日
武汉纺织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加强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严格管理、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原则,规范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秩序,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纺织大学阳光校区、南湖校区、东湖校区。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制度。学校教职工、校内居民、租赁(住)户及其他特定范围人员申请办理车辆ETC电子标签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上述范围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实行计时收费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管理。违规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注销其通行授权等处理;特殊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按规定路线安全行驶,文明通行。禁止鸣笛、抢道等行为;车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
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泊车位内,不得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校内交通、行人出行的地方。
第九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施工车辆及外单位大中型货车进出校园需保卫部(处)批准,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练机动车辆。后勤集团所属驾校须在其指定训练场地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权实行“一车一签”制,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权由学校审核确定。违规取得或使用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按以下规定标准缴费,办理通行停放授权。
A类:学校公用机动车辆(车主为武汉纺织大学及所属单位),免费注册授权;
B类:学校教职工、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和合同聘用制的聘用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留学生的小型机动车辆,免费注册授权。
C类:学校教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小型机动车辆,可由教职工指定其中的1辆机动车辆免费注册授权,其他车辆缴费标准为360元/年·辆。
D类:其他特定范围人员(非本校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
1.学校经营性单位、校外接送小孩的车辆缴费标准为720元/年·辆;
2.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或个人的小型机动车辆缴费准为1200元/年·辆;
3.校园内租赁(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的缴费标准为1200元/年·辆。
E类:来校参加短期培训进修人员的小型机动车辆,按月缴纳停车费30元,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F类:在校内施工的工程车、为学校转运处置国有资产等车辆可以申请临时通行授权:
施工车、国资转运车按100元/月•辆标准收费;
施工单位负责人车辆按360元/年•辆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车、环卫车、运钞车、殡仪车等,免收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临时来校机动车辆,校园内通行、停放不超过30分钟,且同门进出免收校园资源占用费;未按同门进出或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缴费:
1.中、小型机动车辆按3元/辆·小时计费,不足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的,最高按20元收取;
2.大型机动车辆按5元/辆·小时计费,不足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按30元收取;
3.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按以上相关规定重新计时计费,合并收费;
4.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提供,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接待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临时来校办理公务、参与校内各二级单位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校内接待、主办单位可以发给《接待票》以充抵停车费。
2.《接待票》每张面额3元,由各二级单位到校财务处购买。一车一票,一张《接待票》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授权申请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12月份为下一年度注册时间,逾期未进行年度注册的机动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由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条 对在信息申报、资格审查中有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小型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机动车辆 通行管理 办法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2月0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