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武汉市居住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5-27

关于办理《武汉市居住证》的通知

全体师生员工:

   根据2011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武汉《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请各单位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30日以上的,自本月27日起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保卫处值班室登记办理武汉市居住证。

   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1.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就读;3.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4.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5.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6.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7.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8.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9.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10.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保卫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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