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14

 

武汉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11〕64号)精神,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逐步解决在汉滞留空挂户口,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现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录的新生,可以自愿选择入学时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要求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分局审核招生计划、招生名册后集中办理在院校学生集体户的落户手续。新生入户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非特殊原因不得跨年延期办理。对在读学生,除退学、转学和开除学籍等原因外,不得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可不受单位所在区域限制,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亲朋好友家中或省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中落户,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市内正常迁移。

    (一)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落户,凭省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落户,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户口迁移证》。

    (二)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外省高校毕业生落户,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省管和中央在汉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毕办签章,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和《户口迁移证》。

    三、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含户籍在院校学生集体户和托管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2年择业期限制,可以在市内迁移落户。

    (一)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凭《毕业证》、《结婚证》和书面申请,可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其父母已从原籍迁入本市的,凭《毕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书面申请,可视为回原籍将户口迁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被招录为公务员或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凭《毕业证》、招录文件和工作单位证明,可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或亲朋好友家中落户。

    (二)武汉地区高校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本人在汉购买住房的,凭《毕业证》、《学位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书面申请,可将户口迁往房屋产权所在地。

    四、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2年择业期内,经本人要求可将其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或转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超过2年择业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及长期滞留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和省、市人才集体户又不符合其他在汉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原籍。

    五、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高校,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可回武汉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户籍所在地落户。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高校,原在外地就业已离职,现在武汉市就(创)业,户口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可回武汉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户籍所在地落户。

    六、上述毕业生落户,均由入户地分局审批(对市外迁入毕业生可按照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在分局办证窗口审核受理,派出所凭分局开具的《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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