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驻校内其他单位及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在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配置规定区域内的消防灭火器,检查、督促学校各使用单位对普通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的管理;会同有消防维修资质的单位对装有消防监控平台、烟感、红外报警、喷淋、防火卷帘、防火排烟的办公楼、教学楼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专项维修工作;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五)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六)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及处级行政部门)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按规定配置在本单位所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摆放位置、设施状态、使用时效、清洁卫生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对按规定设置在本单位所管理(使用)范围内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除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三、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校史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需经学校审批,保卫处对主办单位的消防预案和活动现场检查合格,主办单位并经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学校报告和向保卫处通报。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校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代表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校保卫处,并经保卫处主管消防的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学工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团委、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安排,规定课时,完成学分。
(三)宣传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中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报导。
(四)保卫处根据各单位要求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提供消防知识材料,组织、指导“大学生消防安全志愿者”开展活动。
(五)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干部和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以及操作工必须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知识年度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七、消防经费及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条 学校日常经费用于灭火器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教育、培训等,具体由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校内承包单位和家属区住户需要配置消防器材,经费由承包单位和住户个人自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管理单位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大型维修改造由使用管理单位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得以批准后,校保卫处具体负责落实。
学校各单位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如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由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八、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消防安全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责任人取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果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