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办理因私普通护照须知 ---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 2009-06-07

1、本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并领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向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 2、填写"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申请出国所出具的意见、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外文材料须提交指定单位翻译的译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寸免冠登记照2张,并回答相关的询问,领取受理回执。3、本人持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注明的日期交纳护照工本费、领取护照。

---------不准出国的五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境:第一种情形,是指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正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对象;第二种情形,是指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第三种情形,是指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或正在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主利己服刑完毕,但被判处剥夺政权利等附加刑服刑人员,在附加刑来执行完毕前,仍属于不准出境对象;第四种情形,是指那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第五种情形,是指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人员。
------出境登记卡的管理和使用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公民首次出境,经批准已经领取护照和出境登记卡的,欲改变申请事由或前往国,应办理"变更事项"申请手续,经批准后,由发照机关换发出境登记卡。欲变更前往国,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领取"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无论获得何种事由的签证,均可出境,无须换领出境登记卡。领取"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若获取了定居签证,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定居的证明,可予以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持用我国公民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再出境,不论与前次出境间隔时间长短,出境事由是否改变,以及是否变更前往国,凭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的有效签证或其他准予入境的许可,即可出境,无需申领出境登记卡。 
----------关于出具意见的规定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  "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 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儿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关于申请事由相关证明的规定 
1、出国探亲访友   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邀请信是指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在申请人拟前往国家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该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该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的证明(如受理申请的机关掌握归侨、侨眷的身份情况,也可以免交侨办的证明),60岁以上的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亲友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2、出国旅游   出国旅游(含个人出国旅游和参加旅行团出国旅游)。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数额不得低于4000美元或等值国际流通货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3、出国留学  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留学)。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需提交入学通知书和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定居   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该国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的证明。5、出国就业   出国就业(含个人应聘就业、劳务出国、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业)。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6、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   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审批时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5、公派出国留学; 6、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护照的换发
  1、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l)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以予以申请换发;    (5)其他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护照的延期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有效期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 延期的签发日期应在护照原有效期内,超过原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
--------------护照遗失后的补发 
  中国公民持有的护照遗失,在取得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后,可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不能向同一个申请人颁发两本以上有效护照。在颁发护照时应当注意核查申请人持有护照情况,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发现申请人同时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有效因私护照的应及时纠正。 1、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报告原颁发护照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报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原则上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护照。 2、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酌情发给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3、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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