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入
发布时间: 2009-06-07

1、学生自愿要求户口迁入的
    凭《户口迁移证》(市内学生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考生所在地招办《录取花名册》、两张一寸照片,交保卫处办理。
 
2、职工自愿要求户口迁入的
    应届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市内毕业生凭《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到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批准户口证明》。
    持上述资料分别到洪山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批准入户通知单》、然后将《户口迁移证》《批准入户通知单》以及三张一寸照片,交保卫处办理。
    工作调动人员市外移入的,凭《户口迁移证》、洪山公安分局开出的《准予迁入证明》、身份证到洪山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录入手续,并将《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批准入户通知单》以及三张一寸照片,交保卫处办理。
 
3、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薄,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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